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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省住建厅:明确存在以下10种情形将被限制投标
* 来源 : 广东省住建厅,招标采购那些事儿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9-11-18 * 浏览 : 48
▎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
招标采购那
些事儿
导读
此次发布的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
多
多!
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价格权重不少于80%。
招标限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后,开始招标投标活动。
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
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
工程业绩
等五个方面。
业绩要求规定:
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
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
,
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
招标人可以限制投标的情形:
(一)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转包、
挂靠、拖欠
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
进度严重滞后
被省内各级相关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建的承建项目发生建设工程
安全事故
,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在建的承建项目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
的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
被投诉举报
且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调查,被我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的;
(六)因
失信行为
被行政监督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且处在黑名单公示期间的;
(七)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正当理由
拒不签订合同
,在签订合同是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
(八)在再次招标的项目中,参加
前次投标时因失信
或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中标人资格,或通过资格预审后
放弃投标
的。
(九)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失信被执行人期间的;
(十)依法可以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施工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特殊性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政府投资工程一般不实行资格预审
,但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应急工程、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市政设施维修工程项目,可以试行通过集中资格预审方式
设立承包商预选库
。
否决性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
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
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二)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五)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六)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七)死亡的;
(八)依法必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电子招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必须选择纳入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
平台进行交易
。
▎
文件原文: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
依据)
为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招标投标,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有
指导、监督
职责的部门,统称为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符合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且达到应当招标限额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产生的承包商;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或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
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
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
推行电子招投标和交易平台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必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平台进行交易
。
第二章 资格
审查
第七条
(资格审查分类及总体要求)招标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施工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特殊性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包含施工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按施工招标要求确定资格审查方式。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招标以及货物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工程资格预审的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一般不实行资格预审,但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经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应急工程、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市政设施维修工程项目,及管理和履约能力强且有持续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可以试行通过集中资格预审方式设立承包商预选库
;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承包商预选库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集中资格预审过程进行监管。
第九条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式)采
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可以采用择优制或者合格制。
采用择优制的,每个标段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超过资格预审公告、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式择优一定范围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投标申请人不足7个的,资格审查方式应当调整为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投标人超过规定数量时,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式择优一定范围的投标人进入评标环节。评分排名的程序规则由各地级以上市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内容)除经批准设立承包商预选库外,建设单位
进行施工招标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等五个方面。
第十一条
(业绩要求规定)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以
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上述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放宽资格预审条件的要求)建设方案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出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对资格条件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通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限制的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有下列情形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
(一)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参加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依法应当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限制的情形)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有下列情形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转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省内各级相关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建的承建项目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在建的承建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被投诉举报且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调查,被我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的;
(六)因失信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且处在黑名单公示期间的;
(七)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
因
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
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是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被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
的;
(八)在再次招标的项目中,参加前次投标时因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中标人资格,或通过资格预审后放弃投标的。
(九)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失信被执行人期间的;
(十)
依法可以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中标人不诚信履约的投标后果)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中标人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在后续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被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的规定。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格审查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七条
(开展招标应当具备条件)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
第十八条
(需提前招标情形及办理)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审批、核准。
招标人申请单独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确认工程规划方案相对稳定,并提供政府批准同意文件;
(二)有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
(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项目无法实施风险及造成的损失。
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第十九条
(可先行开展招标的情形、要求)
招标人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和造价的,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开标。根据批准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当依法顺延。若最终批准文件涉及改变投标人合格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
招标人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核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经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
二
条
(连续失败调整招标方式的要求)连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当先经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当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不招标的要求)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监理除外)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第二十
四
条
(招标限价和成本警示价的有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确定后,开始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依法提出
。
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
,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价时参考。
第二十
五
条
(限制指定材料设备招标的规定)属于中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负责的规定)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参照范本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或指定的示范文本,依法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招
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说明和标志。
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第二十八条
(压缩投标时间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标的篇幅予以限制。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发布公告公示的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等。
第三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等。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鼓励推行工程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风险。
第三十二条
(
否决性条款单列)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
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
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三十四条
(暂估价内容招标的要求)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部分,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暂估价项目及其招标主体,以及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综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评标方法)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地级以上市行政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绿色施工、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等。招标人可以将项目负责人答辩作为评审内容。
下列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60%:
(一)特殊性工程;
(二)复杂和大型工程。
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重不少于80%。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方法)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突出方案比选,可以采用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办法,可以通过异地评标、引入外地高水平专家等方式提高评标质量。设计方案标书应当采用暗标形式。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监理及除勘察设计外的服务招标评标方法)
监理及除勘察设计外的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或者服务方案,投标价格等,其中价格分权重应占总权重的30%至60%。
第三十九条
(货物招标评标方法)货物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技术、质量、售后服务以及投标价格等,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不低于总权重的50%。
第四十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方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应当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能力、技术经济合理性指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等。方案设计阶段开始招标的,设计标部分的评标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项目评标方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带有融资性质的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及综合评分法,也可以与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同标段招标。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投标要求)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开
标,但是
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监督部门制定评标方法)地级以上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因素、技术标评分细则和比例构成,制定的评标办法不得含有排斥外地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条款,并于3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电子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地级以上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流程和评标方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第四十五条
(允许开展评定分离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
(三)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六条
(评定分离操作原则)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 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对自行申报的信息负责)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来源于行政监督部门信用平台的,评审信息以投标人在该平台上申报并公示的相关信息为准,但投标人申报虚假信息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评标前的准备工作和评标要求)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设立了成本警示价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低于成本警示价投标的投标人对其报价作出不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要求澄清的程序)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分歧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第五十一条
(评标报告要求)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评标委员会否决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和行贿情形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书面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第五十二条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下列事项: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二)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判定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八)拟定中标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公示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的稽查工作,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网络在线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地级以上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中,加强对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标后合同履约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要求)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一)开标记录、暗标编号记录、专家抽取记录等相关招投标过程记录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资料;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异议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
招标人在答复资格审查及评标异议时,应当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明确答复。
招标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调查时,应当对投诉或者调查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十八条
(可以制止或要求整改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五十九条
(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处理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三)组织召开听证会。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条
(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解释)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专家监督的职责、要求)对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该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情况通报专家所在专家库的管理单位。
第六十二条
(限制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或降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能力标准。
中标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应经招标人核实和书面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其更换后的人员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人员的主要条件一致或更优。更换后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奖项等按原项目评标评审方法评分低于被替换人员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全省公开通报,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将被该类被通报行为纳入信用扣分情形。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二)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五)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六)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七)死亡的;
(八)依法必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配合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为工程招标投标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记录开标、评标活动的音像资料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不短于两年;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保持完好,10年内可追溯。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殊性工程”,是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查〔2014〕181号)中所列工程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特殊性工程。
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是指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工程。对于市政公用工程招标项目所设“类似工程”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类型细化至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
本办法所称“成本警示价”,是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相关造价规定、造价信息及管理经验测算得出的招标项目的预计成本。若投标报价低于此价格,则投标人低于成本竞价的可能性将增大。
本办法中“日”指自然日。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1天应当为工作日,否则应当将公示期的最后1天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省以往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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